變態楊士萱 強制罪6個月

自由時報 / 2008/07/17

記者胡守得、陳慧貞/台北報導藝人楊士萱於今年1月尾隨1名女大學生返家,強對被害人掀裙、撕破褲襪、作勢拍照案,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,認為楊未觸及被害人身體,同意楊的「變態行為」辯解,不構成性騷擾、猥褻罪,改依強制罪判其徒刑6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

楊自承是變態行為 26歲的偶像劇藝人楊士萱,今年1月中旬自中山捷運站,一路尾隨1名女大學生到內湖住家,當電梯到達被害人樓層,楊突抓住被害人右後大腿,掀裙並持手機作勢拍攝,被害人制止,楊奮力將其褲襪撕破;被害人呼救聲驚動母親查看,雙雙阻擋楊士萱逃離,通報大樓保全攔截亦無獲,但導致楊匆促逃離掉落皮夾,被警方逮捕到案。

士檢當初以加重強制猥褻、毀損等罪起訴楊士萱,但合議庭表示,有關楊士萱涉及毀損、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已獲被害人撤回告訴;而其動手撕破被害人褲襪、以手機拍攝被害人底褲行為,自承是「變態行為」,未進一步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,且經被害人及其母親制止後即乘機逃逸。合議庭認為,楊士萱的不法行為與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的手法不符,另亦未直接觸及被害人身體,未對被害人身體做親密接觸或愛撫,而未達猥褻情境。全案審結,合議庭認定楊士萱僅涉及以強暴方法妨害被害人自由行使權利,變更起訴法條,改依強制罪判處。

謝被害人給改過機會楊士萱昨天未到庭聆聽判決,透過經紀人表示,坦然接受判決,選擇易科罰金,感謝對方家長願意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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