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查稅 藝人經紀公司得補稅千萬
中國時報 / 唐玉麟/台北報導 2008/11/20
北市國稅局說,凡是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營業項目,若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他活動主持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,只要未能提示帳本查核,將依「人力派遣」同業利潤標準,以核定所得額且追討稅款,但不罰鍰。
由於藝人吳宗憲旗下「頡客隆」電影公司,被查到二○○○年度虛增成本費用,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,要求補稅及罰款六三四萬。同時,吳宗憲日前公開自稱,他被追討欠稅案件計六案,總計補稅總額高達三千萬元。
國稅局官員說,有些以劇團或舞團申報,有些則以「其他技藝表演」申報,因這些行業同業利潤標準分別只有八%與一七%,低於「人力派遣」二八%,且營業項目內容不符,因此國稅局在查核逾五十家藝人經紀公司之後,合計所得額遭調整超過五千萬元。若依二五%營所稅率計算,這五十餘家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的補繳稅額,至少會超過上千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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